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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客户在华货款被拖欠,成功追回全额 —— 合同履行纠纷案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25-09-02 10:33:38
在全球化商业往来日益紧密的当下,跨国贸易纠纷因涉及法律适用、地域差异等问题,处理难度往往更高。2024 年,我们律师团队成功处理了一起中东国家某机械贸易公司(以下简称 “中东公司”)在华货款被拖欠的合同履行纠纷,不仅帮助客户全额追回 187 万元货款,还促成国内违约企业额外支付 5 万元违约金。以下结合具体时间节点、关键突破口,还原案件处理全过程。
一、案件背景:明确时间线与交易细节
- 合作初期(2024 年 1 月):中东公司与苏州某设备制造企业(以下简称 “苏州公司”)签订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》,约定苏州公司为中东公司定制 30 台精密机床配件,总价款 187 万元。合同核心条款明确:
- 付款方式:中东公司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支付 50% 预付款(93.5 万元),货物生产完成并经中东客户代表验收合格后,支付剩余 50% 货款(93.5 万元);
- 交货时间: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生产并交付至上海港;
- 违约责任:若苏州公司逾期交货超过 15 日,中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,且苏州公司需按总价款 5% 支付违约金。
- 履约初期(2024 年 1 月 10 日 - 3 月):中东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依约支付 93.5 万元预付款,随后多次通过邮件询问生产进度。苏州公司在 2 月 - 3 月期间,先后以 “春节假期工人返乡”“原材料供应商延迟供货” 为由,将交货时间推迟至 4 月 15 日、4 月 30 日,且未提供任何书面延期证明。
二、纠纷爆发:时间节点与危机升级
- 违约确认(2024 年 5 月 5 日):截至 5 月 5 日,苏州公司仍未交付货物,且拒绝中东公司前往工厂查验生产情况。中东公司通过国际长途沟通时,苏州公司负责人甚至提出 “需中东客户再支付 30% 款项才能优先安排生产”,明确违反合同约定。
- 客户困境(2024 年 5 月 10 日 - 20 日):中东公司因无法按时向其下游客户(荷兰某汽车零部件厂商)交付配件,面临下游合同违约金索赔风险(约 20 万欧元)。此前,中东公司曾自行委托翻译与苏州公司协商,但对方以 “合同未明确‘原材料延迟’是否属于不可抗力” 为由拖延,协商无果后才委托我方介入。
三、律师介入:关键突破口与行动时间线
(一)证据梳理阶段(2024 年 5 月 21 日 - 25 日):锁定 3 大核心突破口
- 突破口 1:合同漏洞反制 —— 否定 “不可抗力” 抗辩
苏州公司主张 “原材料延迟属于不可抗力”,但我方发现:合同中仅约定 “自然灾害、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、不可避免情形视为不可抗力”,未包含 “原材料供应问题”;且苏州公司无法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延迟证明(经我方核查,其原材料供应商实际在 3 月中旬已完成供货),因此 “不可抗力” 抗辩不成立。
- 突破口 2:履约痕迹固定 —— 证明苏州公司根本违约
我方协助中东公司整理关键证据:
- 2024 年 2 月 - 4 月期间的 12 封往来邮件(含附件:苏州公司发送的 “生产进度说明”,其中 3 月 20 日的邮件承认 “因车间设备故障导致生产停滞”,与 “原材料延迟” 说法矛盾);
- 2024 年 4 月 28 日的通话录音(经公证处公证,苏州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 “目前仅完成 10% 生产,需追加款项才能继续”);
- 中东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(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)出具的 “港口提货预约记录”(证明中东客户已按合同约定准备接收货物,无任何违约行为)。
- 突破口 3:下游损失关联 —— 增加谈判施压筹码
我方指导中东公司提供其与荷兰客户的《采购合同》(含违约金条款)、荷兰客户发送的 “违约索赔函”(经翻译公证),明确告知苏州公司:若其继续拖延,不仅需返还预付款,还可能需承担中东公司向荷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(约 140 万元人民币),大幅提升违约成本。
(二)非诉讼协商阶段(2024 年 5 月 26 日 - 6 月 5 日):律师函 + 专项谈判
- 2024 年 5 月 26 日:向苏州公司发送《律师函》,明确 3 项要求:
- 3 日内提供完整生产进度证明及交货计划;
- 若无法按期交货,需在 7 日内返还 93.5 万元预付款,并支付 9.35 万元违约金(总价款 5%);
- 告知其若拒绝履行,我方将提起诉讼,并申请财产保全(已初步核查苏州公司名下有 2 处厂房及 1 笔银行存款,具备偿债能力)。
- 2024 年 5 月 30 日 - 6 月 5 日:多轮谈判打破僵局
苏州公司收到律师函后,首次主动联系我方,但仍坚持 “仅能返还 70% 预付款”。我方采取 “分阶段施压” 策略:
- 第一轮(5 月 30 日):出示苏州公司 “设备故障” 邮件与 “原材料已到货” 的核查证据,戳破其谎言,明确 “根本违约” 事实;
- 第二轮(6 月 2 日):提供中东公司下游违约金计算依据,告知 “若进入诉讼,法院极可能判决苏州公司承担全部下游损失”;
- 第三轮(6 月 5 日):提出 “折中方案”—— 苏州公司在 6 月 15 日前全额返还 93.5 万元预付款,中东公司放弃追究下游违约金索赔,但需额外支付 5 万元作为 “逾期占用资金补偿”,否则立即启动诉讼。
(三)诉讼准备与最终解决(2024 年 6 月 6 日 - 15 日)
- 2024 年 6 月 6 日 - 10 日:同步推进诉讼保全
因苏州公司仍犹豫,我方于 6 月 6 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《财产保全申请书》,申请冻结苏州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00 万元(覆盖预付款 + 违约金)。法院于 6 月 8 日出具《保全裁定书》,并于 6 月 10 日成功冻结相关账户。
- 2024 年 6 月 12 日:苏州公司全额付款
账户被冻结后,苏州公司彻底放弃拖延,于 6 月 12 日将 93.5 万元预付款 + 5 万元补偿款,共计 98.5 万元全额支付至中东公司指定账户。同日,双方签订《和解协议》,明确 “苏州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,中东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,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”。
- 2024 年 6 月 15 日:案件收尾
我方协助中东公司向法院提交《撤回保全申请书》,法院裁定解除对苏州公司账户的冻结,案件圆满解决。
四、案件启示:3 点关键经验总结
- 合同签订时需 “精准避坑”:跨国贸易合同应明确 “不可抗力” 具体情形、违约赔偿计算标准、争议解决方式(如约定 “中国法院管辖” 或 “国际仲裁”),避免模糊条款导致后续纠纷。本案中,正因为合同未将 “原材料延迟” 列为不可抗力,才为我方否定对方抗辩提供了依据。
- 证据留存要 “全程留痕”:往来邮件、通话录音、付款凭证、第三方证明(如物流记录、公证文件)等,均需及时整理归档。本案中,苏州公司前后矛盾的邮件、经公证的通话录音,成为证明其违约的核心证据。
- 纠纷处理需 “刚柔并济”:优先通过律师函、谈判等非诉讼方式解决,降低时间成本;若对方拖延,需果断启动诉讼保全,通过冻结资产等手段施压,迫使对方正视问题。本案中,财产保全的快速推进,是促使苏州公司全额付款的关键转折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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