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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客户在华货款被拖欠,成功追回全额 —— 合同履行纠纷案

来源: 作者: 时间:2025-09-02 10:33:38


在全球化商业往来日益紧密的当下,跨国贸易纠纷因涉及法律适用、地域差异等问题,处理难度往往更高。2024 年,我们律师团队成功处理了一起中东国家某机械贸易公司(以下简称中东公司)在华货款被拖欠的合同履行纠纷,不仅帮助客户全额追回 187 万元货款,还促成国内违约企业额外支付 5 万元违约金。以下结合具体时间节点、关键突破口,还原案件处理全过程。

一、案件背景:明确时间线与交易细节

  1. 合作初期(2024 1 月):中东公司与苏州某设备制造企业(以下简称苏州公司)签订《机械设备采购合同》,约定苏州公司为中东公司定制 30 台精密机床配件,总价款 187 万元。合同核心条款明确:
  • 付款方式:中东公司于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支付 50% 预付款(93.5 万元),货物生产完成并经中东客户代表验收合格后,支付剩余 50% 货款(93.5 万元);
  • 交货时间:2024 3 31 日前完成生产并交付至上海港;
  • 违约责任:若苏州公司逾期交货超过 15 日,中东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,且苏州公司需按总价款 5% 支付违约金。
  1. 履约初期(2024 1 10 - 3 月):中东公司于 2024 1 10 日依约支付 93.5 万元预付款,随后多次通过邮件询问生产进度。苏州公司在 2 - 3 月期间,先后以春节假期工人返乡”“原材料供应商延迟供货为由,将交货时间推迟至 4 15 日、4 30 日,且未提供任何书面延期证明。

二、纠纷爆发:时间节点与危机升级

  1. 违约确认(2024 5 5 日):截至 5 5 日,苏州公司仍未交付货物,且拒绝中东公司前往工厂查验生产情况。中东公司通过国际长途沟通时,苏州公司负责人甚至提出需中东客户再支付 30% 款项才能优先安排生产,明确违反合同约定。
  1. 客户困境(2024 5 10 - 20 日):中东公司因无法按时向其下游客户(荷兰某汽车零部件厂商)交付配件,面临下游合同违约金索赔风险(约 20 万欧元)。此前,中东公司曾自行委托翻译与苏州公司协商,但对方以合同未明确原材料延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由拖延,协商无果后才委托我方介入。

三、律师介入:关键突破口与行动时间线

(一)证据梳理阶段(2024 5 21 - 25 日):锁定 3 大核心突破口

  1. 突破口 1:合同漏洞反制 —— 否定不可抗力抗辩

苏州公司主张原材料延迟属于不可抗力,但我方发现:合同中仅约定自然灾害、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、不可避免情形视为不可抗力,未包含原材料供应问题;且苏州公司无法提供原材料供应商的延迟证明(经我方核查,其原材料供应商实际在 3 月中旬已完成供货),因此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。

  1. 突破口 2:履约痕迹固定 —— 证明苏州公司根本违约

我方协助中东公司整理关键证据:

  • 2024 2 - 4 月期间的 12 封往来邮件(含附件:苏州公司发送的生产进度说明,其中 3 20 日的邮件承认因车间设备故障导致生产停滞,与原材料延迟说法矛盾);
  • 2024 4 28 日的通话录音(经公证处公证,苏州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目前仅完成 10% 生产,需追加款项才能继续);
  • 中东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(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)出具的港口提货预约记录(证明中东客户已按合同约定准备接收货物,无任何违约行为)。
  1. 突破口 3:下游损失关联 —— 增加谈判施压筹码

我方指导中东公司提供其与荷兰客户的《采购合同》(含违约金条款)、荷兰客户发送的违约索赔函(经翻译公证),明确告知苏州公司:若其继续拖延,不仅需返还预付款,还可能需承担中东公司向荷兰客户支付的违约金(约 140 万元人民币),大幅提升违约成本。

(二)非诉讼协商阶段(2024 5 26 - 6 5 日):律师函 + 专项谈判

  1. 2024 5 26 :向苏州公司发送《律师函》,明确 3 项要求:
  • 3 日内提供完整生产进度证明及交货计划;
  • 若无法按期交货,需在 7 日内返还 93.5 万元预付款,并支付 9.35 万元违约金(总价款 5%);
  • 告知其若拒绝履行,我方将提起诉讼,并申请财产保全(已初步核查苏州公司名下有 2 处厂房及 1 笔银行存款,具备偿债能力)。
  1. 2024 5 30 - 6 5 :多轮谈判打破僵局

苏州公司收到律师函后,首次主动联系我方,但仍坚持仅能返还 70% 预付款。我方采取分阶段施压策略:

  • 第一轮(5 30 日):出示苏州公司设备故障邮件与原材料已到货的核查证据,戳破其谎言,明确根本违约事实;
  • 第二轮(6 2 日):提供中东公司下游违约金计算依据,告知若进入诉讼,法院极可能判决苏州公司承担全部下游损失
  • 第三轮(6 5 日):提出折中方案”—— 苏州公司在 6 15 日前全额返还 93.5 万元预付款,中东公司放弃追究下游违约金索赔,但需额外支付 5 万元作为逾期占用资金补偿,否则立即启动诉讼。

(三)诉讼准备与最终解决(2024 6 6 - 15 日)

  1. 2024 6 6 - 10 :同步推进诉讼保全

因苏州公司仍犹豫,我方于 6 6 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交《财产保全申请书》,申请冻结苏州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00 万元(覆盖预付款 + 违约金)。法院于 6 8 日出具《保全裁定书》,并于 6 10 日成功冻结相关账户。

  1. 2024 6 12 :苏州公司全额付款

账户被冻结后,苏州公司彻底放弃拖延,于 6 12 日将 93.5 万元预付款 + 5 万元补偿款,共计 98.5 万元全额支付至中东公司指定账户。同日,双方签订《和解协议》,明确苏州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,中东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,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

  1. 2024 6 15 :案件收尾

我方协助中东公司向法院提交《撤回保全申请书》,法院裁定解除对苏州公司账户的冻结,案件圆满解决。

四、案件启示:3 点关键经验总结

  1. 合同签订时需精准避坑:跨国贸易合同应明确不可抗力具体情形、违约赔偿计算标准、争议解决方式(如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国际仲裁),避免模糊条款导致后续纠纷。本案中,正因为合同未将原材料延迟列为不可抗力,才为我方否定对方抗辩提供了依据。
  1. 证据留存要全程留痕:往来邮件、通话录音、付款凭证、第三方证明(如物流记录、公证文件)等,均需及时整理归档。本案中,苏州公司前后矛盾的邮件、经公证的通话录音,成为证明其违约的核心证据。
  1. 纠纷处理需刚柔并济:优先通过律师函、谈判等非诉讼方式解决,降低时间成本;若对方拖延,需果断启动诉讼保全,通过冻结资产等手段施压,迫使对方正视问题。本案中,财产保全的快速推进,是促使苏州公司全额付款的关键转折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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